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02行审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与张月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张月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702行审62号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负责人王东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润燕,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月柱,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住榆次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申请执行其于2017年5月3日作出的榆国土资执罚字2017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2项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作出的榆国土资执罚字2017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苗夺刚审判员  毕步礼审判员  李静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