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5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余春四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春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5民特3号申请人:余春四,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齿轮厂下岗职工,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姣,武汉市汉阳区洲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余春四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余春四称,申请人余春四是被申请人陈建设的债权人,因其逃避债务人民币17万元,从2013年5月27日出走,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贵院已多次公告送达司法文书,被申请人均不予理睬,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故申请宣告陈建设失踪,并要求指定陈建设的妹妹陈想珍为陈建设的财产代管人。经审理查明,陈建设,男,195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武汉市汉阳区梅家巷67号,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余春四是被申请人陈建设的债权人。2008年至2011年期间,陈建设共向余春四借款人民币170,000元,余春四于2013年5月27日到本院起诉陈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陈建设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陈建设向余春四偿还借款17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该判决于2014年7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42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陈想珍账户中属于陈建设所有的200,000元。后余春四向本院申请执行,陈想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2015)鄂汉阳执异字第000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异议理由,撤销本院(2014)鄂汉阳执字第00526号执行裁定书。申请人余春四申请宣告陈建设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陈建设的公告。根据本院核实,刘多玲于2015年3月17日至本院起诉陈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调解,本院作出(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199号民事调解书:陈建设偿还刘多玲借款401,000元,于2016年1月15日之前付清。陈建设于2016年1月6日签收该调解书。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的规定,被申请人陈建设于2016年1月6日到本院签收(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199号民事调解书,从2016年1月6日至今并未满两年,余春四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余春四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琴二O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