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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刑更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森茂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森茂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刑更727号罪犯王森茂,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平泉县人,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廊广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森茂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6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森茂在2016年4月20日至2017年1月24日服刑期间,获表扬奖励3次;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裁判文书、考核情况统计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森茂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皓审判员  段超审判员  钱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