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周翠云与任雅梅、马书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翠云,任雅梅,马书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3民初996号原告:周翠云,女,199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张殿凯,永清县永清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雅梅,女,199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被告:马书运,女,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任雅梅(系马书运女儿),女,现住河北省永清县。原告周翠云与被告任雅梅、马书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殿凯及任雅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翠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0000元,并给付迟延履行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便找到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已没钱为由拒不偿还欠款,无奈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二被告辩称,被告认可欠款的事实,被告一直在积极偿还原告的欠款,也偿还了原告多次欠款。但在原告起诉前经常到被告家闹事,最厉害的一次是原告拿着剪刀,把被告任雅梅的手划伤了。被告从来就没说不还钱,还说等被告村占地赔偿款下来,就把原告的钱还清。被告不同意给付原告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任根成与被告马书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被告任雅梅。被告于2017年2月23日向原告周翠云借款现金50000元,且二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借条一张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2017年2月23日被告任雅梅、马书运借原告周翠云现金50000元,至今未清偿是事实。原告提供的借条内容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与本案具有直接关联性,且被告也认可欠款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自借款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既未约定借款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按照自借款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明显高于法律规定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故原被告之间的利息应当按照逾期还款之日起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雅梅、马书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周翠云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任雅梅、马书运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向原告周翠云支付利息。三、驳回原告周翠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昆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