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周正与龙八生、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龙八生,程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7民初838号原告:周正,男,汉族,1975年10月8日生,湖南省人,住蓝山县。被告:龙八生,男,汉族,1971年1月17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被告:程凤,女,汉族,1987年12月4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原告周正与被告龙八生、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正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元,由原告周正承担。审 判 长 李祖坚人民陪审员 陈红玲人民陪审员 朱文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