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少彬与孙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少彬,孙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8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少彬,男,汉族,1972年9月26日生,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辉,男,汉族,1976年4月13日生,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立,长春市九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上诉人李少彬因与被上诉人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3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少彬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少彬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350元由上诉人李少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太云代理审判员 白 雪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