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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少彬与孙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少彬,孙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8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少彬,男,汉族,1972年9月26日生,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辉,男,汉族,1976年4月13日生,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立,长春市九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上诉人李少彬因与被上诉人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3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少彬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少彬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350元由上诉人李少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太云代理审判员  白 雪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