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路祥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路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520号罪犯陈路祥,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9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路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共同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598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81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6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路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获得7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路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路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该犯均未履行财产刑和退赔赃款折价款,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路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