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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2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凌园林与曾宪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园林,曾宪辉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2民初1442号原告:凌园林,男,1990年7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兴国县,被告:曾宪辉,男,1983年12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兴国县,原告凌园林与被告曾宪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并通知原告凌园林开庭时间为2017年6月19日。2017年6月19日,原告凌园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凌园林已预交,由原告凌园林负担。审 判 员  刘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邓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