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刑终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强孟生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强孟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终171号原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强孟生,男,1952年4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住宝鸡市渭滨区。2014年3月27日因犯��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5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7日被传唤到案,次日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12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强孟生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7)陕0302刑初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强孟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2015年4月、7月,被告人强孟生在本市渭滨区高家镇太寅村的自家樱桃树地里悬挂“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的宣传横幅,以及在自家门上张贴自己书写的“大法洪传天地复明、普天同庆万物更新”等对联,接到村民报案后,侦查人员查获横幅和对联各一副。二、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强孟生伙同韩某1(行政处理)在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向检察官杨某、门卫高某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各两份;在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向法官王某1、门卫邰某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各两份。接到报案后,侦查人员从强孟生身上查获诬告有关人员的控告信4份。三、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强孟生向王某(已判刑)、侯某、张某、陈某、李某等人宣传法轮功、散发法轮功资料。侦查人员从王某家中查获法轮功宣传卡片70张、明慧周刑40本、宣传资料377张、光盘1张、磁带2盘、印有法轮功宣传语的人民币183张等物品。从侯某家中查获法轮功宣传单21份、转法轮2本、宣传册3本、手抄笔��1本、法轮功书册17本、光盘7张等。四、2016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强孟生在本市渭滨区秦川机床厂张贴传单时被保卫处巡逻人员发现,后强孟生弃摩托车逃跑,侦查人员现场查获法轮功传单34张及摩托车一辆。另查明,2015年7月7日、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强孟生家中查获法轮功光盘107张、法轮大法书籍16本、法轮大法小宣传册6册,转法轮6册、明慧周刊135本、法轮功宣传卡片及吊坠113个、控告信185分、法轮功宣传台历3本、宣传单页材料443份、宣传讲义8本、法轮功条幅125条、宣传图片84张、播放器、录音笔、U盘、电脑硬盘上存放的法轮功宣传多媒体文件103个,文本文件5个等。据上,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强孟生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又从事邪教活动,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原审法院遂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判决:一、被告人强孟生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对公安机关从强孟生、王某、李某、侯某、林某处查获的法轮功宣传品、宣传工具,被公安机关查获华龙摩托车一辆(均在扣押机关)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强孟生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第二起事实中,其是和韩某1去法院的,他没有向王某、杨某等发法轮功”宣传品;第三起事实中,在李某、王定禄、侯某家查获的法轮功”宣传品不是其给他们几人的;公民的信仰、言论自由受宪法保护,法轮功不是邪教也没有任何组织,其没有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一审判决其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不成立。经审理查明,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强孟生分别于2015年4月和7月,在渭滨区高家镇太寅村的自家樱桃树地里悬挂“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的宣传横幅,在自家门上张贴自己书写的“大法洪传天地复明、普天同庆万物更新”等对联,侦查机关接到村民报案后,侦查人员查获横幅和对联各一副的犯罪事实清楚、正确,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他曾看到强孟生在家里的大门上写有一幅大的法轮功春联。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强孟生曾在家门口上贴有“法轮功”宣传对联,但是具体是什么内容他没有记住。3、证人强某的证言证实,她系太寅村书记。强孟生平时给村民宣扬法轮功好。强孟生在家里大门上贴有关法轮功内容的对联,造成很坏的影响。强孟生在家里的樱桃树地里挂用毛笔写的“真善忍好”、“法轮大法好”等内容的条幅。其家地离村子很近,村子里的人都能看到。2015年5月13日,强孟生在家里的大门上贴了有关“法轮大法好”、“真善忍”的条幅和对联,村民反映到村上,村干部与治安协管员到强孟生家,把强孟生家大门上的条幅和对联撕掉了。4、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他系太寅村治安协管员,强孟生平时在村上给村民宣扬法轮功,还在自家大门上贴有关法轮功的对联。强孟生在自家樱桃树地里挂用毛笔写的“真善忍好”、“法轮大法好”的条幅,因地与村子很近,村民都能看到。2015年5月13日,强孟生在自家大门上贴了有关“法轮大法好”、“真善忍”的条幅和对联,村民反映到村上,村书记与他一起将强孟生家大门上的条幅和对联撕掉了。5、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他系太寅村村民,强孟生练习法轮功已有十多年了。2015年7月23日他经过强孟生家门口时,见到其家大门上张贴着法轮功宣传的标语对联,具体内容没有记下。2015年4月份的一天,他经过强孟生家樱桃树地时,发现强孟生在自己樱桃地里的樱桃树上挂了一张白底黑字上面写着“真善忍好,法轮大法好”的条幅,在自己家樱桃树地头的房子门上用粉笔写着“真善忍、善恶有报、欠债要还”的标语。强孟生家的地就在路边,村里人经过时都能看见条幅和标语。6、证人强某1的证言证实,他系太寅村村民,强孟生练习法轮功已约有十余年,2015年7月23日,他在抄水电费时看见强孟生家大门上张贴着法轮功宣传的标语对联,具体内容未记住。2015年4月,他经过自家樱桃树地时,发现强孟生在强孟生家的樱桃树地树上挂了一张白底黑字上写“真善忍、善恶相报、欠债要还”的标语。7、查获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4月10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渭滨区高家镇太寅村河滩强孟生家樱桃树地查获“法轮大法好,真善忍”标语一幅。并从强孟生家樱桃树地房门上查获用粉笔书写的“欠债要还、善恶有报”、“真善忍”的标语,拍照固定。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8日对强孟生家进行勘验,在其家院子西侧柴堆内发现一个编织袋,在编织袋内发现各类法轮功标语、宣传单,在强孟生家大门勘验到一幅“大法洪传天地复明,普天同庆万物更新”、“法正乾坤”的对联,在其家院子内的房门上勘验到一幅“慈悲能容天地春,正念可救世上人”、“法正乾坤”的对联,在其家勘验到一黑板牌,上面书写的为法轮功相关内容。二、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强孟生强孟生于2015年11月17日伙同韩某1(行政处理)在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向检察官杨某、门卫高某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各两份;在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向法官王某1、门卫邰某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各两份的事实及接到报案后,侦查人员从强孟生身上查获诬告有关人员的控告信4份的犯罪事实清楚、正确,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证实,2015年11月17日,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上午10时许,一男子到他办公室给他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2、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他系渭滨区人民检察院门卫。2015年11月17日11时,他在值班时进来两名60多岁的男子,说找公诉科的杨某,他让登记后,其中一人上楼找杨某,一人与他聊天,其说自己因为习练法轮功被多次打击处理,并且向他宣讲法轮功,掏出控告信说要控告有关人员。正说着,另一人从楼上下来,与他聊天的男子便让下楼的男子给他发份资料,下楼的男子从包内掏出两份资料给他后二人离开。两份资料分别是《望每位做个有良知的中国人》、《劝退信》。他将资料扔进垃圾桶,后来公安人员过来将材料提取走。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高某经混杂辨认,辨认出2015年11月17日到检察院找杨某,并向其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的二个人(一名为被告人强孟生,一名为韩某1)。4、提取笔录及资料证实,2015年11月17日11时许,公安人员从高某处提取到二名男子向高某散发的法轮功宣传资料两份。5、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1月17日11时许,一名年龄较大的男子到渭滨法院王某1办公室,从包内掏出材料放在办公桌上,称要交给王乙法官。经王某1查看,系两张彩页纸,内容涉及法轮功。因接触时间短,未记住来人长相。6、提取笔录及资料证实,2015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从王某1处提取到前一日一男子向王某1散发的法轮功宣传资料《劝退信》、《望每位做个有良知的中国人》各一份。7、证人邰某的证言证实,他系渭滨法院门卫。2015年11月17日11时许,他值班时进来两名男子,说找王某1,其中一人上楼找王某1,一人与他聊天,其说自己因习练法轮功被多次打击处理,向他宣讲法轮功,说要控告有关人员,还要给他发资料。过了一会,上楼的人从楼上下来,该人便让从楼上下来的人给他发份资料,从楼上下来的人就给了他二份法轮功资料,分别是《望每位做个有良知的中国人》、《劝退信》。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混杂辨认,证人邰某辩认出向他宣讲法轮功并让另一男子向他散发法轮功资料的男子(即被告人强孟生)。9、提取笔录及资料证实,公安机关从邰某处提取到两名男子向邰某发送的法轮功资料。10、查获笔录及控告信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11月17日11时许,在渭滨区人民检察院门口抓获韩某1,并从一名60多岁的男子处查获控告状4份。11、事情经过证实,2015年11月17日10时许,一男子到渭滨区检察院杨某办公室,给了杨某两张纸就走了,杨某发现是两张法轮功宣传资料。12、提取笔录及资料证实,公安人员从杨某处提取到一男子向杨某散发的法轮功宣传资料两份。13、证人韩某1的证言证实,他与强孟生均习练法轮功,但没有见过面。2015年11月份,他得知一同修王某的案子开庭,便准备了法轮功宣传资料于11月17日到渭滨法院,找王某案件的承办法官。在法院门口,见到强孟生,他说���也是为了王某的事而来。他将准备的资料拿给强孟生看后,强说陪他一起去检察院。到检察院后,他经登记上楼找王某案件的主办检察官杨某,强孟生在门卫室等。他到四楼给杨某散发了两份宣传资料就下楼了,下楼看见强孟生在与检察院的门卫说话,强让他给门卫也发了两份资料。然后二人一起到法院,他到刑庭找王某案的主办法官,一位工作人员说王某案的主办法官生病未上班,他就给该工作人员说给两份资料,转交王某案的主办法官。他下楼后,强孟生在与法院的门卫说话,并让他也给法院的门卫发了两份资料,二人离开法院,在法院门口见到几个人,应该也是习练法轮功的人,准备说话时,公安人员到现场,将他查获,他还看见公安人员从强孟生手中提的袋子里查获了强孟生自己准备的刑事控告书。14、来客登记单证实,2015年11月17日10时许,韩某1在渭滨区检察院门卫室进行登记,会见部门为406。1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韩某1因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于2015年11月17日被行政拘留10日。16、被告人强孟生的供述及辩解,他于2015年11月17日上午去渭滨法院、检察院投递他控诉有关人员的诉状,当日准备了4份,未投递出去就被公安人员查获了。当日他向法院、检察院的门卫宣讲过法轮功。2015年7月7日、8日公安机关从他家中查获的185份有关人员刑事控告书是他写给有关部门的。三、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强孟生于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向王某(已判刑)、侯某、张某、陈某、李某等人宣传法轮功、散发法轮功资料;侦查人员从王某家中查获法轮功宣传卡片70张、明慧周刑40本、宣传资料377张、光盘1张、磁带2盘、印有法轮功宣传语的人民币183张等物品;从侯某家中查获法轮功宣传单21份、转法轮2本、宣传册3本、手抄笔记1本、法轮功书册17本、光盘7张的犯罪事实清楚、正确,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强孟生问他是否在习练“法轮功”,他说没有,强孟生给了他一个U盘,说上面有“法轮功”的资料,让他回去学习。他将U盘拿回家在电脑上打开,发现里面有“师父讲法”等法轮功资料,他将资料复制到电脑上,将U盘还给强孟生。后来强孟生给他打电话和他一起交流学习,有新的资料就放在U盘里让他拿回复制到电脑上学习。从他认识强孟生到强孟生被抓,强孟生共用U盘给过他四、五次资料。2015年6月份,强孟生打电话说其他法轮功人员都在写信控告有关人员,让他也写信控告,他当时没有答应。到6月底7月初的一天,强孟生打电话给他说其写的控告信都被拦截了,他听了有点害怕,便将强孟生给的“法轮功”资料从电脑上删除了。2、证人王某的证实,2015年5月份,他从强孟生处拿回一些法轮功彩色宣传资料,将两个装有法轮功彩色宣传资料的袋子放在家门外柴房里喂牛的石槽中。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中旬,他到强孟生家里去,看见郑军霞也到强孟生家学法。他从强孟生家一本“2015.5.14李洪志”讲法的书上,看到说要控告有关人员迫害法轮功弟子的罪行。他按照强孟生写好的格式,将控告信前面的部分抄写上,后面将自己的经历写上,写完后交给强孟生,让强孟生帮忙打印了四份,还给强孟生50元,让强孟生帮忙将控告信寄给有关部门。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份,强孟生拿着其书写的控告有关人员的控告信,让他也抄写一封,一起控告有关人员,他未同意。��孟生还打电话催问过他信写好了一起控告有关人员,但他没有控告过。5、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他与强孟生在几年期间,互相给过“法轮功”小册子,交流学习,互相传看。2015年6月上旬,强孟生多次说起国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提议向有关部门邮寄《刑事控告书》,他与强孟生商量,强孟生写完《刑事控告书》,他把强孟生处的《刑事控告书》抄了一遍。6月17日上午,他拿了四份《刑事控告书》的信件,其中有一份是他的,一份是他妻子的,一份是李玉凤的,剩下一份记不清了。四封信他在巨家村邮局寄给有关部门。被公安机关从他家搜查到的法轮功明慧周刊是2016年春节前强孟生与他一起干活时给他的,正见周刊是2016年3月份强孟生与他一起干活时给他的,天地苍生小册子、法轮功2015年台历、法轮功改字清单是“同修”给的,彩色传单是捡到的。6、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他妻子温春霞习练法轮功。强孟生给他妻子往家里拿了些法轮功的日历、挂历和法轮功的小册子。他妻子也经常去强孟生家和强孟生一起练习法轮功。7、移动公司客户详情及通话记录证实,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强孟生与王某、侯某、李某等人多次通话的事实。8、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书证实,经检验,公安机关从李某处查获的电脑中检验出多媒体文件4929个,其中包括法轮功相关多媒体文件。9、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经公安机关搜查,在王某家查获打印机2台、打印机墨水1瓶、印有法轮功宣传语的壹元面值人民币78张、印有法轮功宣传语的拾元面值人民币73张、印有法轮功宣传语的壹佰元面值人民币32张、印有法轮功宣传语的伍元面值人民币1张、法轮功不干贴8张、电子播放器3个、黑色联想手机1部、法轮功台历1本、打印纸1包、明慧周刊7本、法轮功宣传卡片70张、法轮功宣传资料107张、法轮功光盘1张、法轮功磁带2盘、NEC笔记本电脑1台、法轮功反宣公告5张、明慧周刊33册、法轮功DVD3张、法轮功反宣资料262张。从侯某家查获转法轮书籍2本,正见周刊小册子3本,彩色宣传单3张,法轮功2015年台历1本,海尔笔记本电脑1台(存储有法轮功资料),手抄笔记1本,法轮功改字清单50张。从林某处查获法轮功书籍17本,法轮功光碟7张,李洪志画册框1个。四、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强孟生于2016年2月11日凌晨,在宝鸡市渭滨区秦川机床厂张贴传单时被保卫处巡逻人员发现,后强孟生弃摩托车逃跑,侦查人员现场查获法轮功传单34张及摩托车一辆;2015年7月7日、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强孟生家中查获法轮功光盘107张、法轮大法书籍16本、法轮大法小宣传册6册,转法轮6册、明慧周刊135本、法轮功宣传卡片及吊坠113个、控告信185分、法轮功宣传台历3本、宣传单页材料443份、宣传讲义8本、法轮功条幅125条、宣传图片84张、播放器、录音笔、U盘、电脑硬盘上存放的法轮功宣传多媒体文件103个,文本文件5个的犯罪事实清楚、正确,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春节期间,强孟生给他打电话说前一天晚上其到秦机厂区西大门去贴法轮功传单的时候,被一辆巡逻车发现了,强孟生跑了,将摩托车和一包传单留在现场,让他去看一下摩托车和传单是否还在。他到秦机厂区西大门附近看了一下,没有发现摩托车和传单,也没见墙上贴的传单,他就给强孟生回了个电话。2、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林某于2016年4月28日在高家村派出所院内指认出强孟生的红色华龙摩托车。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他在秦川机床厂公安处工作。2016年2月11日凌晨0时许,他与王某2开着警车在厂区巡逻,经过秦川机床厂区西门时,发现正门与西门之间围墙下有一辆摩托车感觉可疑,便过去查看,发现系一辆红色华龙摩托,车上插着钥匙,车上挂着一个红色袋子,经查看周围没有人。打开袋子后发现里面是法轮功宣传单,他和王某2将摩托车推回公安处,次日移交给高家村派出所。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他在秦川机床厂公安处工作。2016年2月11日凌晨0时许,他与张某1开巡逻车在厂区巡逻,发现在秦机公安处正门和西门围墙下停放着一辆摩托车,他与张某1查看,发现没有人,摩托车是一辆红色的华龙牌摩托车,车上有一个红色袋子,打开袋子,发现里面是法轮功宣传单,共计34张。经二人寻找,没有���现人,就将摩托车推回公安处,次日向领导汇报后将车交给了高家村派出所。5、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他在秦机公安处工作,2016年2月11日白天他在公安处上班在厂区巡逻时,在厂区周围的电线杆、围墙上发现了好多法轮功宣传标语单,他就拍照后将标语单撕下来,回到公安处说起这事时,才知道11日凌晨公安处张某1、王某2在巡逻时发现了一辆张贴法轮功宣传单的摩托车还有传单。经查看摩托车上的宣传单,与电线杆、转墙上的宣传单一样。6、相关照片系王某3拍摄的张贴在秦川机床厂外围墙、电线杆上的法轮功宣传单。7、移送案件通知书及扣押清单证实,秦川机床厂公安处将2016年2月11日凌晨巡逻时发现并扣押的红色摩托车及34张法轮功宣传单移交高家村派出所。8、通话详单证实,强孟生与林某于2016年2月11日至13日多次通话的事实。9、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7日在强孟生家搜查出法轮功光盘69张,播放器4部(均有存储卡)、录音机1台、飞利浦VCD播放机1台、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李洪志相夹1个、法轮大法小宣传册16本、“转法轮”6册、明慧周刊46本、高新移动EVD播放机1台、法轮功宣传卡片及吊坠80个、信封3个,刑事控告状180份,信件34份,法轮功宣传台历3本,法轮功单页材料243份,法轮功宣传讲义8本、毛笔4支、墨汁2瓶、粉笔1盒、香炉1个、“先科”EVD播放器1台、先科DVD播放器1台、黑色直板手机1部。2015年7月8日,公安人员从强孟生家中搜查出法轮功反宣条幅125条,裁纸切刀机1台、法轮功光盘38张,明慧周刊89本,法轮大法书籍16本,法轮功反宣图片(彩色)84张,法轮功反宣单页材料200份,刑事控告书5份,板刷1支、乳胶漆1桶、墨汁1瓶、法轮功反宣小卡片33张、宝塔山油漆1桶、黑板1块、粉笔1盒、李洪志影集1册、控告书快递单4份、白色中兴直板手机1部。10、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书经检验,公安机关从强孟生家查获的HP笔记本电脑中检验出1088个文件,其中多媒体文件1083个,文本文件5个,包括多个法轮功相关资料。本案的综合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5月13日对福谭大桥东侧高速路铁网防护栏悬挂法轮功反宣横幅案立案侦查。2、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证明强孟生于2014年3月27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4年5月20日刑满释放。3、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强孟生的身份信息,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均经一审法院公开开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并相互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强孟生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又从事邪教活动,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依法惩处。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强孟生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第二起事实中,其是和韩某1去法院的,他没有向王某、杨某等发“法轮功”宣传品;第三起事实中,在李某、王某、侯某家查获的“法轮功”宣传品不是其给他们几人的;经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强孟生于2014年3月27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后,又多次在其家及自家樱桃地张贴和悬挂“法轮功”宣传品,向他人及其他练功人员宣传“法轮功”和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办案民警从其家里查获了用于宣传“法轮功”的物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强孟生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强孟生上诉认为公民的信仰、言论自由受宪法保护,“法轮功”不是邪教更没有任何组织,其没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判决其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不成立之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强孟生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又从事邪教活动,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强孟生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少华审 判 员 洪 军代理审判员 王乖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