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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民终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史秀杰与被上诉人代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秀杰,代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终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秀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伟。上诉人史秀杰因与被上诉人代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7)辽1403民初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秀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史秀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秀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上诉人史秀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焦 娇审判员 席 贺审判员 梁珏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欣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