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会荣与王海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荣,王海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164号之一原告张会荣,女,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马辛剑,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涛,男,199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负责人吴新奇,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张国勇,总经理。原告张会荣诉被告王海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会荣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会荣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荣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会荣负担。审 判 长 贾自民审 判 员 张 侠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月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