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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1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亚辉、郑振寻衅滋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辉,郑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1刑初82号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亚辉,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原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寻衅滋事犯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郑振,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周口市鹿邑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公诉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亚辉、郑振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亚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帅、韩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亚辉、郑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5日1时许,被告人李亚辉、郑振醉酒后乘坐被害人刘某驾驶的豫G×××××号出租车行驶至新乡市中心血站附近时,双方因抽烟问题引发矛盾,被告人李亚辉先将被害人刘某从出租车驾驶座上强行拽下,让其坐到出租车后排,并让被告人郑振看着被害人刘某。后被告人李亚辉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该出租车沿107国道向郑州方向行驶。在行驶过程中,被害人刘某多次撞车门逃跑未果,当该车行至107国道新乡县朗公庙镇固军村附近时,被告人李亚辉将车停下,被害人刘某趁机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二被告人追上,被告人郑振将其控制,被告人李亚辉对其实施殴打,之后其逃跑并报警。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亚辉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91.10mg/100ml。经新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出租车价格为3500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李亚辉、郑振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李某2、李某1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谅解书等书证;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新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亚辉、郑振酒后逞强耍横,无事生非,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亚辉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亚辉、郑振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亚辉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亚辉、郑振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亚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亚辉、郑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5日1时许,被告人李亚辉、郑振醉酒后乘坐被害人刘某驾驶的豫G×××××号出租车行驶至新乡市中心血站附近时,双方因抽烟问题引发矛盾,被告人李亚辉先将被害人刘某从出租车驾驶座上强行拽下,让其坐到出租车后排,并让被告人郑振看着被害人刘某。后被告人李亚辉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该出租车沿107国道向郑州方向行驶。在行驶过程中,被害人刘某多次撞车门逃跑未果,当该车行至107国道新乡县朗公庙镇固军村附近时,被告人李亚辉将车停下,被害人刘某趁机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二被告人追上,被告人郑振将其控制,被告人李亚辉对其实施殴打,之后其逃跑并报警。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亚辉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91.10mg/100ml。经新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出租车价格为35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亚辉赔偿被害人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刘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李亚辉、郑振均系应负完全刑事责任的成年人,均无前科劣迹。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亚辉已得到受害人刘某的谅解。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扣押比亚迪出租车一辆,并已发还车辆所有人。4、到案证明证实:被告人李亚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被告人郑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李亚辉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91.10mg/100ml;郑振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54.10mg/100ml。6、新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比亚迪F3轿车的市场零售价格为3500元。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8、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李亚辉的父亲,2016年8月25日凌晨2时30分左右,李亚辉和郑振来到我家,当时门没有锁,我准备去郑州卖菜,我看到李亚辉的双眼塌拉着,想着他肯定是喝了不少酒。李亚辉和我说他出事了,但没说是什么事,我让他赶紧去投案,他应了一声,就和郑振离开家了。9、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我和郑振是朋友关系,那天晚上郑振喊我去吃饭,一块吃饭的有郑振的叔叔、婶婶及郑振的朋友,郑振的朋友(李亚辉)那天喝的有八、九两老村长酒,郑振也喝了不少。吃完饭之后,我和郑振的朋友三人坐出租车,开始说去藏营桥吃饭,后来上车后李亚辉说去中心血站那,然后出租车就开着去了,李亚辉上车的时候是吸着烟上车,后来李亚辉问烟头扔那儿,司机说你弄灭就好了,车上的玻璃坏了,到中心血站后我付过钱就直接下车了。我下车后就给我朋友打电话让他们来接我,打电话的时候我看见李亚辉和出租车司机还在那说话,我就又过去看怎么回事,郑振的朋友说你先走吧,我就又离开出租车等我的朋友,我当时离出租车有二十米左右,后来我朋友来了之后我就走了。10、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是开我的出租车(豫G×××××,比亚迪F3,矿起出租车公司)跑出租了。他是2016年8月24日17时多开走的车,一般到第二天七、八点再交车。2016年8月25日凌晨2时多,我接到我出租车调度中心打来的电话,说我的出租车被抢走了,然后我就给刘某打电话,他的电话一直打不通,后来我通过他朋友才联系到刘某。我的车有GPS卫星定位,定位显示我的车沿着107国道往郑州方向行驶中。1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25日凌晨一时多,我开着出租车走到新飞大道和向阳路口附近时,对方三个人坐上我的车,说去新乡市中心血站下车。在路上,对方想吸烟,但是我的车是老式车,车玻璃摇不下来,那个人瞪了我一眼,没有发生语言冲突。到血站附近时,有一个人下车将车费付过了,然后他喊另外两个人下车,那两个人说让他走,他就走了。这时对方一个人下来车拉开我的驾驶车门,拽着我的胳膊,让我坐到后排座位上,另外一个人在后排位上看着我,拽我胳膊的那个人开着车问我往郑州的方向怎么去,我给他说了之后,他就沿着化工路到解放路往南走到南环,然后往东到新飞大道往南走,上了107国道,在路上,我撞车门撞不开,走到固军附近时,对方将车停到路边,准备下车打我,我逃出了车,跑到路中间去拦过往车辆,没拦住对方两个人在这期间对我殴打,拽我的衣服,把我的上衣和裤子都拽掉了,我钻到我的出租车下面,他们就准备发动车碾压我,我爬出来,身上只穿着裤头往路边地里方向跑掉了,脚上穿的鞋也跑丢了,然后我在北固军的一个住家户里,用他的手机给我朋友联系,后来又报警了。我的右膝盖和左膝盖都有伤,右膝盖上的皮被磨烂一部分,右膝盖也被磨烂一部分,然后我在地里逃跑时,地里的野草将我的胳膊、大腿和小腿划的一道一道细痕。我开的是马某的出租车(车牌号:豫G×××××,比亚迪F3,矿起出租车公司)。对方没有抢我身上的东西。现在李亚辉的家属已经赔偿我损失了,我对李亚辉的行为表示谅解。12、被告人李亚辉的供述与辩解,我2016年8月24日晚上去新乡找朋友郑振喝酒,在向阳路三全学院对面的快餐店吃的饭,喝过酒以后,大概是晚上十二点多,我、郑振和李某2在三全学院门口拦了一辆红色的出租车,李某2在新乡市的一个地方下了车,离开后,之后发生的事我记不清了。开始是出租车司机驾驶的出租车,到该上107国道那,换成我驾驶了。我让郑振和司机坐后排座,我驾驶出租车。从新乡出发顺着107国道朝郑州方向,走到七里营附近的红绿灯处等绿灯时,司机下车了,我和郑振不让他走,但最后司机还是跑了。我们驾乘出租车期间到桥北我家了,我在家见到我父亲,跟他说出事了但没具体说啥事,我父亲不让我们走,我和郑振还是开车跑了。后来我顺着107国道往桥北方向,走到黄河大桥被查获了。往黄河大桥方向行驶是我的主意。我喝多了,想去郑州找朋友玩。那天晚上我肯定没有向出租车司机要钱,打没打他我记不清了。我强行将出租车开走,绝没有占有的意思,也没有想卖掉这些想法,我现在就是后悔自己喝多了惹事。13、被告人郑振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8月24日晚上我和我的朋友王天贺、李某2、李亚辉、张乐和他的女朋友及我叔郑明波,在三全学院对面的战国牛肉拉面馆喝酒、吃饭直到晚上十一点多点才结束,结束后本来计划去新乡市孟营新村吃主食,我及李亚辉还有李某2就在新乡市向阳路与新二街交叉口的红绿灯口处打了一辆出租车坐车去,其余人骑电动车去的,但上车以后,李亚辉在副驾驶座位上坐着不知道和司机说了啥地址,我迷迷糊糊坐着车就走了,当时我和李某2在后排坐,走了大概十来分钟李某2想下车回家了,李亚辉就让李某2下车了,后来不知道李亚辉和出租车司机说了点啥,李亚辉让我赶紧上车我就上车了,我和司机在后排坐着,然后李亚辉就开着车往107国道上准备去郑州,在107国道上大概走了20多分钟,前面有车堵着走不动,然后我们也就停了下来,这时候李亚辉下车跑到我那后排让我也下车,后来也让司机下车,当时李亚辉让我拉着司机防止他跑,当时我没有拉住司机,司机就跑了,然后李亚辉就让我和他一块去追司机,当时司机拦了一辆大卡车,但卡车司机没有搭理他,我们赶到卡车跟后就拉出租车司机,拉出租车司机时候对方也反抗还是不松卡车司机门,当时卡车司机说再不松手就用锤子砸他的手,出租车司机才松开了,之后我们两硬拉着司机往出租车跟去,出租车司机一直反抗,李亚辉就往他的肚子上打了几拳,到出租车跟后李亚辉从车前面绕着去开后排座的门时候,我自己没有拦住司机,他就又跑了,李亚辉还让我去追我没有去追然后李亚辉及我就开着车走了,当时想去郑州的,不过李亚辉说想去他在桥北的家一趟,等到了李亚辉家后,我就把事情经过给他父亲说了,他父亲让我们去派出所自首,他不听,还和他父亲吵了一架,然后扭头带着我就又开出租车往郑州走,刚走到107国道没有多远的时候就被你们公安机关的人拦住了。我和李亚辉没有向出租车司机索要钱物。我没有骂司机或殴打司机,但李亚辉打骂司机了。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外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亚辉、郑振酒后逞强耍横,无事生非,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亚辉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亚辉、郑振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亚辉、郑振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亚辉、郑振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亚辉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亚辉、郑振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亚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亚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二、被告人郑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王艳君审判员  李文慧审判员  赵星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