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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原告五大连池市远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强高秀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大连池市远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李强,高秀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565号原告五大连池市远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菅玉华职务经理被告李强,身份证号230184197106154516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沾河林业局。被告高秀权,男,汉族,农民,住沾河林业局。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大连池市远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强、高秀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提供的住址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五大连池市远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3017.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么乃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洪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