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蒲英与朱加强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蒲英,朱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李蒲英,女,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朱加强,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邵阳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蒲英与被执行人朱加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8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主动偿还欠款477060元,后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暂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