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光宪与冯长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宪,冯长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93号申请执行人李光宪,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冯长斌,男,1965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54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冯长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李光宪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752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两套房屋,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财产暂不宜处置,经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鑫审判员 李继斌审判员 乔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梦瑶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6月20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刘鑫审判员:李继斌审判员:乔海波记录人:郭梦瑶评议如下:李继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54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冯长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李光宪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752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两套房屋,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财产暂不宜处置,经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我的意见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刘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同意终结本次。乔海波:我同意李继斌和刘鑫的意见。合议庭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