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席凯与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凯,赵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31-1号申请执行人席凯,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斌,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席凯与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赵斌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元进行了扣划,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席凯。经查,被执行人赵斌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席凯,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其申请执行的1981140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席凯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