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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云岭医药有限公司、凌源市鹏翔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碑店市云岭医药有限公司,凌源市鹏翔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676号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云岭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桂生,职务董事长。地址:高碑店市北大街10号。被执行人:凌源市鹏翔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兆鹏,职务经理。地址:辽宁省凌源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房申村6号。本院在执行高碑店市云岭医药有限公司与凌源市鹏翔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凌源市鹏翔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无法处置。据此,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