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建江与徐清华、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江,徐清华,贾强,徐素华,邱方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1743号原告:陈建江。被告:徐清华。被告:贾强。被告:徐素华。被告:邱方成。原告陈建江与被告徐清华、贾强、徐素华、邱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陈建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建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