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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建江与徐清华、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江,徐清华,贾强,徐素华,邱方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1743号原告:陈建江。被告:徐清华。被告:贾强。被告:徐素华。被告:邱方成。原告陈建江与被告徐清华、贾强、徐素华、邱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陈建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建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