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3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天龙镇天龙村村民委员会与王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天龙镇天龙村村民委员会,王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886号原告: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天龙镇天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平坝区天龙村天台山大道。代表人:沈向东,职务:主任。被告:王义,男,1970年8月4日生,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住安顺市平坝区。原告平坝区天龙镇天龙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坝区天龙镇天龙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平坝区天龙镇天龙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钟永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申 磊书 记 员 尹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