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2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曹家伟与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家伟,赵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868号原告:曹家伟,男,199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法永欣,胶州启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原告曹家伟诉被告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曹家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3458.4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3月21日下午因琐事发生口角,同年3月22日下午被告在胶州市职教中心东门处对原告进行殴打致伤,原告住院治疗20天,共计花费医药费等费用13458.40元,经双方多次调解无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让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3458.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送达地址,且原告不申请公告,本案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家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振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