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范书豪、徐立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书豪,徐立辉,邱蒙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579号申请执行人:范书豪,男,汉族,1985年8月生,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徐立辉,男,汉族,1990年2月生,住肃宁县。被申请执行人:邱蒙蒙,女,汉族,1991年6月生,住肃宁县。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冀0929财保125号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8.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徐立辉、邱蒙蒙的银行存款8.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