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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执8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廖志福、陆南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志福,陆南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8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廖志福,男,1972年8月15日生,广西陆川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陆南标,男,1981年10月6日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配偶银行存款3100元,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本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光兴审 判 员  韦耿明助理审判员  徐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莫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