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执8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廖志福、陆南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志福,陆南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8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廖志福,男,1972年8月15日生,广西陆川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陆南标,男,1981年10月6日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配偶银行存款3100元,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本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光兴审 判 员 韦耿明助理审判员 徐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莫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