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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1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孟荣与呼格吉勒图、阿拉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荣,呼格吉勒图,阿拉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02民初12304号原告孟荣,公民身份号码×××,女,蒙古族,1964年12月1日出生。被告呼格吉勒图,公民身份号码×××,男,蒙古族,1956年2月6日生。被告阿拉塔,公民身份号码×××,女,蒙古族,1957年12月29日生。原告孟荣与被告呼格吉勒图、阿拉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乌东高娃独任审理。原告孟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呼格吉勒图、阿拉塔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呼格吉勒图与阿拉塔2010年1月20日向原告借款1259500元,并出具了借条,并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无力偿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呼格吉勒图、阿拉塔偿还原告借款1259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二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针对诉讼请求原告提供证据如下: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呼格吉勒图、阿拉塔于2010年1月20日向原告孟荣借款125.95万元,未约定利息。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呼格吉勒图、阿拉塔于2010年1月20日向原告孟荣借款125.95万元,借款后对于借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孟荣与被告呼格吉勒图、阿拉塔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被告未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呼格吉勒图、阿拉塔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孟荣借款125.9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8068元,由被告呼格吉勒图、阿拉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乌东高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静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