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1924张艳与周向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周向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1924号原告:张艳,女,29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周向阳,男,49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天鹅湖路1号。原告张艳诉被告周向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张艳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 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