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7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龙南县鑫昌脚手架租赁部、候体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南县鑫昌脚手架租赁部,候体柳,江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7执57号申请执行人龙南县鑫昌脚手架租赁部。地址:龙南县龙南镇金塘工业园。经营者:吴才顺,男,197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龙南县。被执行人候体柳,男,1969年7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被执行人江善勇,男,197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兴国县。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南县鑫昌脚手架租赁部与被执行人候体柳、江善勇(2015)龙民二初字第703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22937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2937元未执行。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7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孝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学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