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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4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4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两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信爱民审判员 何汝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时文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