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民终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何亦农与摆晓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亦农,摆晓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民终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亦农,男,汉族,1970年11月5日出生,现住新疆和硕县,身份证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摆晓勇,男,回族,1981年7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现住新疆和硕县。上诉人何亦农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纠纷一案,不服和硕县人民法院(2017)新2828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亦农于2017年6月16日向我院提出申请撤回其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何亦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亦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2140元,由上诉人何亦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阿 勒 腾审判员 张 丹审判员 东格日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