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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执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王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4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王志刚,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禹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志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634.8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臧秀峰审判员  刘祥涛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