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国珍与葛军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珍,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2147号申请人张国珍,男,汉族,1955年8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葛军,男,汉族,1973年4月29日出生。关于张国珍申请执行葛军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葛军在银行的存款28002.81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李 魁审判员 毛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晓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