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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国珍与葛军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珍,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2147号申请人张国珍,男,汉族,1955年8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葛军,男,汉族,1973年4月29日出生。关于张国珍申请执行葛军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葛军在银行的存款28002.81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李 魁审判员 毛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晓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