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洪亮与杨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亮,杨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939号原告:陈洪亮。被告:杨小刚。原告陈洪亮与被告杨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陈洪亮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洪亮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陈洪亮负担。审判员 宫学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佟秀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