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恢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吕军安与杨永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军安,杨永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恢266号申请执行人吕军安,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永民,男,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07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永民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吕军安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但协议后,被执行人杨永民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人吕军安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永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永民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杨永民处执行回案款50000元及利息12000元,共计62000元,并全部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吕军安,下剩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0757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