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圣凯董龙白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圣凯,董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民初2254号原告刘圣凯,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被告董龙,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原告刘圣凯与被告董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滕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圣凯、被告董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圣凯诉称,2017年2月13日白振东经被告董龙担保在原告处借款45000.00元,并出具欠据一张,约定还款时间为2017年5月1日,到期后经多次找二人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45000.00元。被告董龙辩称,应该把白振东找来,其给白振东打过电话,白振东说这个钱他没有拿到。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欠据一份,证明欠款事实,被告担保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庭审中被告对该份证据没有异议。被告董龙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对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17年2月13日白振东在原告刘圣凯处借款45000.00元,并未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17年5月1日,连带担保人为被告董龙,上述款项经原告索要,债务人白振东及被告董龙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上款。本院认为,案外人白振东在原告刘圣凯处借款45000.00元,由被告董龙提供担保,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该借款合同中三方约定,被告系“连带担保人”,该保证应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并未对保证范围予以约定,应认定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应���全部债务,故原告刘圣凯要求被告董龙承担保证责任,偿还450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圣凯欠款45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00,减半收取462.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滕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