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与湖北省小龙虾良种选育繁育中心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湖北省小龙虾良种选育繁育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初1308号原告: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代表人:关国祥,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北省小龙虾良种选育繁育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玉林,该公司董事长。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与湖北省小龙虾良种选育繁育中心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振刚审 判 员 王晓明人民陪审员 吴双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雅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