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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行审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新蔡县国土资源局、驻马店市邑都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蔡县国土资源局,驻马店市邑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9行审48号申请执行人新蔡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新蔡县振兴路南段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28280059877138。法定代表人李河岭,局长。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邑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通达小区。营业执照注册号411700000010570。法定代表人张志红。申请执行人新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0月15日作出的(4-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邑都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在新蔡县练村镇练村村委练村街的土地上,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龙池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做出(2-047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1144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并处以10元/平方米罚款,计款711440元由练村镇人民政府、驻马店市邑都置业有限公司根据同责各承担罚款额的50%。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驻���店市邑都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在新蔡县练村镇练村村委练村街的土地上,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龙池社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违法事实清楚,但申请执行人送达文书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程序违法。故申请单位于2016年10月15日作出的(4-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单位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0月15日作出的(4-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许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长征审 判 员  张学荣人民陪审员  张志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 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