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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兰州广强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甘肃世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广强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世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152号之一原告:兰州广强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宏。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凤君。被告:甘肃世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国应。原告兰州广强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世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兰州广强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广强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13元,减半收取2656.5元,保全费1858元,由原告兰州广强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齐春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娟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