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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崔力涛申请执行刘传忠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力涛,刘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252号申请执行人崔力涛,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宾县天福嘉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刘传忠,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宾安镇东阳村刘家屯。崔力涛申请执行刘传忠健康权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6)黑0125民初3256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6)黑0125民初3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利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