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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韩国立与郑宝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恢23号韩国立,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平泉镇房身村5组,联系电话1383146****郑宝财,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二道河子小学,联系电话1372241****韩国立申请郑宝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026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0261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庆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