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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帆、郭平、龚家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帆,郭平,龚家阳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02刑初66号公诉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帆,女,1989年1月14日出生,土家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现暂住汉中市南郑县。2016年8月2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辩护人罗朝晖,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平,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现暂住汉中市汉台区。2016年9月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被告人龚家阳,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畲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现暂住汉中市汉台区。2016年9月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汉区检公诉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帆、郭平、龚家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超依法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杨帆及其辩护人罗朝晖、被告人郭平、被告人龚家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杨帆以直销“广州新柏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海蓝宝水晶莹组合套装”化妆品为名,在汉中市汉台区组织吸收社会人员进行传销活动。海蓝宝水化妆品以套为单位,每套2900元钱,无实体店面,无实物产品。该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该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分为总经理、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五个级别。参与者自购买第二套产品起获得提成。购买1-2套产品可称为业务员,每套提成产品价格的15%;购买3-9套产品可称为主管,每套提成产品价格的20%;购买10-64套产品可称为主任,每套提成产品价格的30%;购买65-391套产品可称为经理,每套提成产品价格的42%;购买391套以上产品可称为总经理,每套提成产品价格的52%。主任以上级别除购买规定套数产品外,还必须发展两人作为下线才可晋级。该传销组织采取分散寝室住宿学习,上下线管理模式,以吸收下线加入及购买产品的数量为升级、计酬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参加人。经查实,被告人杨帆所组织领导的传销团伙,分为五个层级,参与传销人员数量达七十余人。被告人杨帆在该传销组织属于一级传销人员,任总经理一职,负责组织领导整个传销组织,具体管理二级传销人员郭平、龚家阳、潘某某(另案处理)、梁某甲(另案处理)等下级主任,安排主任级别人员对传销人员进行日常生活住宿管理,上课培训,根据业绩晋升层级,收取传销资金,发放传销提成等事务。被告人郭平在该传销组织中属二级传销人员,直接受被告人杨帆、潘某某领导,担任主任一职,负责组织领导在汉中市汉台区西后城木材家属院出租房内的传销寝室,管理该寝室内人员进行传销活动,组织日常培训、讲课、发展下线、发放工资提成等事务。被告人龚家阳在该传销组织中属二级传销人员,直接受被告人杨帆、潘某某领导,担任主任一职,负责组织领导在汉中市汉台区风景路原市委家属院出租房内的传销寝室,管理该寝室内人员进行传销活动,组织日常培训、讲课、发展下线、发放工资提成等事务。该传销组织自来汉中后共收取传销资金约461063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以购买虚拟产品作为入会条件,会员可以发展下线,并在发展下线后得到相应的奖励,以投资购买虚拟产品的数额及发展会员的多少来计酬返利,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郭平、龚家阳在该组织中协助杨帆管理寝室人员进行传销活动,属共犯。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杨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杨帆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杨帆是2016年7月到汉中,被上线任命为总经理,该传销组织之前已成立,不是杨帆发展起来的。3、公安机关在查获其他犯罪事实询问杨帆时,杨帆主动交代了传销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4、被告人杨帆缴纳了全部传销资金。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帆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郭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辩解自己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龚家阳辩解,他没有培训、讲课、发工资,他不是二级传销员,他是从犯,他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杨帆以直销“广州新柏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海蓝宝水晶莹组合套装”化妆品为名,在汉中市汉台区组织吸收社会人员进行传销活动。海蓝宝水化妆品以套为单位,每套2900元钱,无实体店面,无实物产品。该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该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分为总经理、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五个级别。参与者自购买第二套产品起获得提成。购买1-2套产品可称为业务员,每套提成产品价格的15%;购买3-9套产品可称为主管,每套提成产品价格的20%;购买10-64套产品可称为主任,每套提成产品价格的30%;购买65-391套产品可称为经理,每套提成产品价格的42%;购买391套以上产品可称为总经理,每套提成产品价格的52%。主任以上级别除购买规定套数产品外,还必须发展两人作为下线才可晋级。该传销组织采取分散寝室住宿学习,上下线管理模式,以吸收下线加入及购买产品的数量为升级、计酬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参加人。经查实,被告人杨帆所组织领导的传销团伙,分为五个层级,参与传销人员数量达七十余人。被告人杨帆在该传销组织属于一级传销人员,任总经理一职,负责组织领导整个传销组织,具体管理二级传销人员郭平、龚家阳、潘某某(另案处理)、梁某甲(另案处理)等下级主任,安排主任级别人员对传销人员进行日常生活住宿管理,上课培训,根据业绩晋升层级,收取传销资金,发放传销提成等事务。被告人郭平在该传销组织中属二级传销人员,直接受被告人杨帆、潘某某领导,担任主任一职,负责组织领导在汉中市汉台区西后城木材家属院出租房内的传销寝室,管理该寝室内人员进行传销活动,组织日常培训、讲课、发展下线、发放工资提成等事务。被告人龚家阳在该传销组织中属二级传销人员,直接受被告人杨帆、潘某某领导,担任主任一职,负责组织领导在汉中市汉台区风景路原市委家属院出租房内的传销寝室,管理该寝室内人员进行传销活动,组织日常培训、讲课、发展下线、发放工资提成等事务。该传销组织自来汉中后共收取传销资金约461063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足以认定,予以采信:1、被告人杨帆、郭平、龚家阳户籍信息。证明:三名被告人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到案经过。证明:公安机关在办理“向某某被抢劫案”一案中,对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实施抓捕过程中,将与潘在一起的杨帆带回盘问,杨帆供述了传销犯罪事实。2016年8月30日及9月1日,分别将被告人龚家阳、郭平抓获。3、被告人杨帆银行账号交易明细。证明: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杨帆的银行卡交易情况,2016年8月26日,银行卡余额215816.00元。4、被告人杨帆住所查扣的“新柏兰”传销组织人员结构图、人员名单、传销组织业绩表、申请人资料。证明:该组织有四个层级,被告人杨帆在汉中地区属于上层领导者属于第一级人员,郭平和龚家阳属于汉中地区第二级领导人员,传销人员达71人。5、传销组织人数统计。证明:截止案发时参与该传销组织的总人数至少为69人。6、办案说明。证明:公安机关传讯被告人郭平至办案区讯问时未对郭平有任何体罚行为。7、扣押清单、冻结财产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杨帆持有的奔驰轿车一辆、现金共计244900元,2016年12月21日依法冻结杨帆农业银行储蓄卡内的资金216163.75元。8、证人王某甲(传销人员)证言。证明:他是四川凉山人,2015年7月参加传销组织,是张某甲介绍的,开始在宁夏银川,2016年4月他们到汉中继续搞传销,是以公司的形式搞的,公司的名字叫广州新柏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主要销售海蓝宝水晶莹组合套装化妆品,但他从来没见过化妆品。在汉中,他们住的地方换了很多,后来他们寝室有十几个人,寝室领导是王某乙,最高级别的总经理是杨帆。刚进入组织时,上面的领导会讲课,让他们拉好多人进来,新进来的人都需要购买一套化妆品,每套化妆品2900元,才有资格继续购买或发展别人,才能领取提成,他为了在这干,欺骗家里人说出车祸了,骗了家里2万元购买7套化妆品,并且直接当上了主管。他们按照上面的要求,人员以寝室划分,一个住处就是一个寝室,有10至20多人,寝室领导是主任,下设很多个主管,每个主管再带2、3个人,主任及课堂经理有潘某某,主任有张某甲、王某乙等。9、证人杨某甲(传销人员)证言。证明:他是2016年4月来汉中的,是他哥杨某乙介绍参与传销组织。他们经营广州新柏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叫海蓝宝水化妆品,但他从来没见过实物。他们卖出去一套2900元的海蓝宝水,可以提成340元,卖的越多提的越多。他住的地方有十六七个人,他们被监视和管理,手机被宿舍领导梁某甲收了。他们每天七点半起床,八点多上课到中午,然后自己想办法联系客户,一直到晚上9点熄灯睡觉。有个姓潘的偶尔来一下,梁某甲向他汇报工作。10、证人余某甲(传销人员)证言。证明:他认识一个贵州老乡徐某甲,说在银川搞了个服装厂,2015年7月他就去了银川,后来徐某甲找理由把他手机收走了,又有人讲课,讲如何直销海蓝宝水化妆品、如何发展下线,还让他购买这个产品,他就买了一套2900元。到2016年4月,他们领导把他们将近100人分两批转移到汉中,都分开居住,他住在西环路一个小区的二楼,房子住了十二三个人,寝室领导叫张某甲,下面有好多主管,负责带领业务员。11、证人钟某(传销人员)证言。证明:2016年2月,他在贵州打工时王丙给他打电话说在汉中搞工程,让他来做木工,他就来到汉中,王丙带他玩了一天,晚上带到一个住处,一个叫王某乙的女的是寝室长,对他说工地的工作没了,给他讲解他们是做新柏兰化妆品直销的,如何赚大钱,他听后就留了下来。他们最高层是总经理,下面有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五个等级。总经理是杨帆,主任有潘某某、郭平等,主任也是寝室长,管理主管和业务员。他刚进来交了2900元,2016年6月骗家里人说出了车祸,家里给3万元,他把29000元交给组织,他成了主管,但他没见过产品。他们每天早上上课,介绍产品有多好,有多少人发财。他没发展到下线,他的上线是王丙。12、证人徐某乙(传销人员)证言。证明:2016年5月,她同学冯某打电话邀请她到汉台区做服装,她就来了,结果是做海蓝宝水传销,她没事情干就留下来了。他们最高层是老板,下面有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五个等级。老板是杨帆,大主任是潘某某,潘某某手下是张某甲和王某乙,王某乙是寝室长,他们寝室有17个人。他们基本是每天早上8点上课,中午12点多吃饭,下午七点多吃饭。他们发展下线就是通过手机联系朋友、亲戚、信任的人,告诉他们这边工资待遇高,有服装厂、电子厂等吸引他们来上班,然后发展加入这个组织。13、证人白某(传销人员)证言。证明:他是2016年7月初来汉中的,是他同学赵某甲把他叫来的,然后让他听课,听了几天他觉得还好,就留下了。他们先后换了三个住的地方,他们经营广州新柏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叫“海蓝宝水”化妆品,但他从来没见过实物。每套产品2900元,购买1-2套产品可称为业务员,每套提成产品价格的15%;购买3-9套产品可称为主管,每套提成产品价格的20%;购买10-64套产品可称为主任,每套提成产品价格的30%;购买65-391套产品可称为经理,每套提成产品价格的42%;购买391套以上产品可称为总经理,每套提成产品价格的52%。总经理是杨帆,主任有潘某某、梁某甲、王某乙、郭平、龚家阳、梁乙,他的寝室领导是龚家阳。他们组织大概有六七十人,人员不固定,流动性比较大。14、证人文某某(传销人员)证言。证明:2015年6月,他通过QQ认识了一个叫黄某某的女的,通过聊天,他想与黄成为朋友,黄让他去宁夏银川,2015年7月,他就去了银川找到黄某某,当天晚上把他带到一个寝室,里面有十几个人,那些人和他聊在直销广州新柏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叫“海蓝宝水”套装化妆品,他知道遇上传销了,手机又被黄某某拿去了,他在那住了一星期,最后买了一套2900元的化妆品获得资格,他没见到产品。后来他又购买了一套,通过上课他以生病为由从家里骗了3万多元,又购买了13套产品。2016年4月,他们从银川转移到汉中继续从事传销活动。这个组织五个级别,有老总、经理、主任、主管和业务员。购买1-2套产品可称为业务员,购买3-9套产品可称为主管,购买10-64套产品可称为主任,购买65-391套产品可称为经理,购买392套以上产品可称为总经理。老总是杨帆,主任有潘某某、王某乙、郭平、龚家阳、张某甲,他的寝室领导是龚家阳。讲课的有潘某某、郭平、梁某甲、王某乙等。15、证人余某乙(传销人员)证言。证明:她通过网友加入传销组织,先在银川,2016年4月底来汉中。他们传销的广州新柏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叫“海蓝宝水”晶莹组合套装。她买了二套。他们总经理是杨帆,潘某某是课堂领导和主任,主任有梁某甲、张某甲、王某乙、郭平、黄某甲、龚家阳、梁乙。她刚来汉中寝室领导是龚家阳,后来是张某甲。寝室领导负责管理安排租住屋里的人员和日常生活。16、证人申某某(传销人员)证言。证明:他是2016年8月24日来汉中的,是一个网友让他来汉中的。他到汉中,一个叫孙某某的来接的他,后来手机被拿走了,晚上,他被领到一个住处,里面有十几个人,介绍说是搞直销的,他一看就知道是传销,想走人多走不了。后来他们给他讲课开导他,他就住下了。他们传销的广州新柏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叫海蓝宝水晶莹组合套装。该传销组织的层级结构为五层,有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只听过有个叫王某丁的经理,经理妹妹叫王某乙。他没钱还没有买产品。17、证人梅某某(传销人员)证言。证明:他是2016年3月经人介绍参与传销组织,先在宁夏银川,4月来到汉中。该传销组织的层级结构为五层,购买1-2套产品可称为业务员,购买3-9套产品可称为主管,购买10-64套产品可称为主任,购买65-391套产品可称为经理,购买391套以上产品可称为总经理。总经理是杨帆,在汉中的上级是潘某某。他花了63800元购买了产品,是业务员。他发展了一个下线。他换了几个寝室,最后这个寝室长是龚家阳。18、证人甘某(传销人员)证言。证明:2016年7月,一个叫罗某某的网友给他发消息,让他来汉中当装修工人,他就来了,结果是搞传销。他们传销的广州新柏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叫海蓝宝水晶莹组合套装。该传销组织的层级结构为五层,有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他买了一套产品,没有发展下线。他的上线是罗某某,罗某某的上线是是郭平。他被调过几个寝室,开始在郭平的寝室里,最后这个寝室长是龚家阳,住了一周就被逮了。寝室长管理寝室中的传销人员,还负责讲课。他听龚家阳讲了十次课。19、证人罗某甲(传销人员)证言。证明:2016年7月6日,他一个网友吴某某介绍汉中招厨师,他就从广西来到汉中。吴某某接的他,当晚领到一个房子,有十几个人,吴某某找借口把他手机收走了。第二天就被安排上课,讲的是直销广州新柏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叫海蓝宝水。过了二天,吴某某不见了。开始管理寝室的是郭平,过了几天,他被换到潘某某的寝室,后来又换到龚家阳管理的寝室。寝室长负责寝室里人员的吃喝、住宿、学习。他开始买了2900元的一套产品,没有发展下线。20、证人朱某某(传销人员)证言。证明:他是2016年6月被女友王某乙介绍参与传销组织来汉中的。传销的是广州新柏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叫海蓝宝水化妆品。这个组织分为五级,有总经理、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他们获利主要是拉新人进入传销组织。他做了6单产品,发展了3个下线。他被调了几个寝室,最后被调到寝室长龚家阳负责的寝室。寝室长管理寝室里的人员,安排生活,做了业务要给寝室长汇报,如果有提成,由寝室长发放。21、证人赵某甲(传销人员)证言。证明:她是2015年11月,经龚家阳介绍参与传销组织的,先在宁夏银川,2016年3、4月份到汉中。这个组织传销的是广州新柏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叫海蓝宝水化妆品,分为五级,有总经理、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购买1-2套产品可称为业务员,购买3-9套产品可称为主管,购买10-64套产品可称为主任,购买65-391套产品可称为经理,购买391套以上产品可称为总经理,还要发展下线。她的寝室领导是龚家阳。她知道组织的领导有梁某甲、王某乙、郭平、梁乙,他们是主任级别,也来寝室给他们讲过课。22、证人郑某某(传销人员)证言。证明:他是2016年8月8日从四川来到汉中的,他来看网上认识的女孩周某,结果被骗参与传销组织,他被威胁,他就骗家里说骑车摔了要住院,让家里先后寄了32000元,钱被组织取走了,他的寝室领导是龚家阳。传销的叫新柏兰产品,他没见过产品。23、证人黄某乙(传销人员)证言。证明:他是2015年4月被朋友周甲叫到银川参加了传销组织,2016年4月又到了汉中。传销的是广州新柏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叫海蓝宝水化妆品,分为五级,有总经理、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购买低于3套产品可称为业务员E级,购买3-9套产品可称为主管D级,购买9套以上产品可称为主任C级,购买64套产品以上的可称为经理,还要发展下线。各个寝室比拼业务,总经理杨帆,经理有潘某某、梁某甲、龚家阳等,他的寝室领导是龚家阳。寝室长管理寝室中的传销人员,安排吃饭、讲课、不能随便外出。他只购买了一套产品2900元,没有发展下线。他没见过产品,只是签了一张纸条,组织记上了。24、证人孙某甲(传销人员)证言。证明:他是2016年3月,被网友骗到汉中加入传销组织。传销的是广州新柏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叫海蓝宝水化妆品。组织领导分为五级,有总经理、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业务分为ABCDE五档。购买低于3套产品可称为业务员E级,提成15%,购买3-9套产品可称为主管D级,提成20%,购买9套以上产品可称为主任C级,购买64套产品以上的B级,还要发展下线。各个寝室比拼业务,他的寝室领导是龚家阳。他购买了56套产品,共计162400元,有62400元是自己赚的,10万元是骗父母的,他没有见过产品,组织记的有数字。他发展了2个下线。寝室长还有潘某某、郭平、张某甲等。按组织规定,本寝室长只能给其他寝室的人员讲课,给他们讲课的有潘某某、郭平、张某甲等,龚家阳又去给其他寝室讲课。寝室长负责生活,每人每天交7元伙食标准,由寝室长去购买米面油等,别人无权过问。25、证人杨某乙(传销人员)证言。证明:他是李甲介绍2016年3-4月来汉中参与传销组织的,传销的是海蓝宝水晶莹组合套装,他购买了3套,一套是2900元,他的寝室长是贵州人梁某甲,他没有发展下线。26、证人杨某甲(传销人员)证言。证明:2016年5月,经文甲介绍他从贵州来的汉中参与传销组织,购买了一套海蓝宝水产品2900元,没见过产品,这个组织购买1-2套产品可成为业务员,购买3-9套产品可成为主管,购买10-64套产品可成为主任,购买65-391套产品可成为经理,购买391套以上产品可成为总经理,还要发展下线才能晋级。他的寝室领导是龚家阳。总经理杨帆是个女的,主任有潘某某、龚家阳、龚某某。27、证人吉比某某(传销人员)证言。证明:他通过尔某介绍参与传销组织,先在宁夏银川,2016年4月到汉中,传销的是广州新柏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叫海蓝宝水化妆品,每套产品2900元,这个组织购买1-2套产品可成为业务员,购买3-9套产品可成为主管,购买10-64套产品可成为主任,购买65-391套产品可成为经理,购买391套以上产品可成为总经理,还要发展下线才能晋级。总经理是杨帆,他先后在梁某甲、梁乙、张某甲、郭平管理的寝室居住。一个寝室一般十几个人,人员经常流动。寝室领导还有龚家阳、潘某某、王某乙、他购买了一套产品,在银川发展了一个下线。28、辨认笔录。证明证人孙某甲对龚家阳进行了辨认;证人朱某某对杨帆、龚家阳进行了辨认;证人梅某某对杨帆、龚家阳进行了辨认;证人罗某甲对龚家阳进行了辨认;证人文某某对杨帆、龚家阳进行了辨认;证人黄某乙对杨帆、龚家阳进行了辨认;证人吉比某某对杨帆、郭平、龚家阳进行了辨认。以上辨认证明了杨帆系总经理,郭平、龚家阳系寝室领导。29、被告人杨帆供述。证明她是2015年12月份通过微信被一个叫袁某的男子叫到陕西省宝鸡市,加入了传销组织。2016年6月上旬,袁某安排她来到汉中市汉台区,负责广州新柏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海蓝宝水化妆品传销活动。跟她一块来汉中的有七、八个人,中途有走的,还有被调配到其它地方去的,现在就只剩下她一个人在汉台区负责了。传销成员分为ABCDE五个级别,级别最高的是A级的,接下来就是B级,下来C级,D级,E级。她目前属于B级,手底下现有五个主任,分别是王学琴、杨某乙、潘某某、王某戊、张乙。现在只有潘某某是大主任,潘某某手下还发展了很多的主任。首先参与传销组织的各级人员都要积极的拉人进传销组织,购买海蓝宝水化妆品定价是2900元,业务员成功拉进一个人进入传销组织并购买一套2900元的海蓝宝水产品,业务员本人可以提成367元,该业务员的上级主管可以提成122元,主任可以提成245元,经理可以提成465元,余下的钱就是总经理的。也就是说业务员必须要拉人入伙购买产品,才能够晋级,晋级之后又享受更高的提成返点和吸取下级业务提成。他们参与传销组织的各个成员都是没有工资的,收益全部来源于提成,海蓝宝水是套化妆品,是以这套化妆品做幌子拉人,主要目的就是收取2900元钱,然后层级提成,被拉进团伙的人根本就没见过这是个啥东西。他们是以寝室为单位进行管理的,寝室就是租赁的当地的房屋,每套房屋有个寝室长,管理寝室内的主管和业务员,定的有作息时间,由寝室长每天给主管和业务员上传销课程,目的就是通过培训讲课让这些主管及业务员想办法找亲戚朋友要钱,只有这样才能逐渐提高自己的级别,领取更多的提成和吸取下级提成。每个人只对自己的直接上级或下级负责,不能越级管理,不能相互打听。公司这样规定也是为了增加神秘感,不关自己的事就不去打听,所以她只管理下一层的人员,下一层的人员再管理下下一层人员,一般她也不会多问。这个传销组织有明确的层级,每个级别的人如何晋级,如何通过拉人头卖产品获得相应的提成都有明确的规定,大家都是知道的,所以也不用具体去管理,她就是通过电话联系,督促完成业务,及时把得到的提成领回来后返给他们。他们团队有个专门收钱的,叫肖某某,团队有谁要到钱后,统一交给肖某某,肖某某收到钱后马上交给她,她进行业绩统计,每过四、五天就会把交给她的钱全部通过自己的农业银行卡转账给她的上级江某或者陈某。到次月的15日,江某或陈某把她叫到西安,把上个月的提成以现金方式如数交给她,她又拿回汉中,分发给每个主任,主任再进行主管或业务员的分配。她每个月手下五个主任做出来的业绩,少则几万块,多则二十几万。她来汉中做这个传销后领的提成大概3、4万元。在汉中一共有两个团队,一个是她,一个是杨某丙的团队。他们这个团队在汉中收的钱都是交给肖某某的,她和杨某丙团队交给肖某某的钱一共是1097300元。因为没有账,目前手上也没有资料,所以这1097300元里面多少是她团队做的,多少是杨某丙团队做的分不清楚,但是杨某丙团队的业绩比他们团队好点。在她驾驶的奔驰轿车上搜出五张画有人员名称及标识的图纸,这五张图是传销组织的人员构架图,其中三张彩色的,两张白色A4纸图。三张黄色、蓝色、粉色图都是传销项目人员构架及销售业绩图,蓝色是以童某为主线的人员构架图,黄色是以欧某某为主线的人员构架图,红色是以康某为主线的人员构架图。童某、欧某某、康某三个人都属于她手下的大主任,那三张图上都代表着他们的人员构架以及业绩。这些图上都是他们在银川时的汇总图,这些表上有些人都已经不干离开了。另外在2016年8月底的一天凌晨3点钟,她在家里睡觉接到潘某某的电话,说出事了,她问出啥事,潘某某不说,她就去找到潘某某后没几分钟,就被公安机关抓住了,她是在被抓住后才听说潘某某他们把人打死了。30、被告人郭平的供述。证明:2014年,他认识的一个工友汪某某打电话说银川有工地上的工作,工资高,让他去,他就去了之后发现是搞传销,听他们讲课后,他觉得这个行业还可以就留下加入了。2016年4月底的时候,银川那边查传销比较严,然后他们就整体转移了,五十几个人租了两个大巴车一块来汉中,继续搞传销。传销组织叫广州市新柏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卖的是一款叫海蓝宝水晶莹组合套装的化妆品,他们来汉中之后分了四个地方住,分别是西环路的新星家园小区的租住屋,皇后酒店的租住屋,五月花酒店后的租住屋,还有一个刘家巷的租住屋,每个租住屋分了十几个人,他是住在新星家园的。住了几天就搬了,在其他三个地方分别住了一段时间。大概一个多月前,他搬到了西后城的这个租住屋,担任寝室领导。后来新星家园和刘家巷的租住屋没有再用,又增加了幺二拐和3201医院的一个自建房和兴汉路大汉天一酒店附近的一个租住屋,现在是六个租住屋。他们每天早上都有讲课,讲课的人不固定,一般都是来的时间长一点的给新来的讲,传授经验。主要讲的是产品介绍还有销售流程,就讲如何拉人进来,从身边亲戚朋友开始,以找工作为由先把人叫过来,然后给他们宣传,还讲营销模式和获利方式,发展的下线越多,卖出去的产品越多,他们的收益就越大。他们挣钱就是靠提成,提成的奖项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直销奖;第二类是育成奖就是发展下线;第三类是差额奖,主管级别以上的才有。第四类就是分红奖,这个是总经理才有的,是他这一条分支下总额7%的奖励。他们的总经理是杨帆,平时就是潘某某管他们,潘是大主任,也是课堂领导和寝室领导,是主任里最大的,可以管其他寝室领导。还有另外七个主任,分别是他、张某甲、王某乙、梁某甲、黄某甲、龚家阳、梁乙,平时有啥都是潘某某给他们七个传达,潘某某不负责给他们发提成,每次都是把整个租住屋的提成交给寝室领导,然后再给寝室领导说发放对象和金额。潘某某是五月花酒店后租住屋的寝室领导,张某甲是3201医院后面出租屋的寝室领导,王某乙是大汉天一附近出租屋的寝室领导,龚家阳是幺二拐那个出租屋的寝室领导,梁某甲是皇后酒店后面出租屋的寝室领导,他是西后城租住屋的寝室领导,是2016年6月中旬任命的,黄某甲和梁乙不是固定的寝室领导,他们的住处是流动的,但是他们也参与所在住处的寝室管理,相当于寝室副领导。他们每个租住屋平均住有十五六个人,这个组织大概有六七十个人,人员也不固定,流动性比较大。他们六个寝室领导每人负责一个租住屋,负责管理租住屋里的人员和日常生活、讲课。寝室领导还负责督促大家开展业务,产品实物他也没有见过。有一个叫肖某某的是专门负责收钱的,每次有人需要购买产品,寝室领导就给潘某某打电话,然后潘某某联系肖某某,购买的人直接把钱交给肖某某,肖某某再让签一份加入广州市新柏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合同,然后肖某某把钱和合同都带走了。他管理的西后城的这个租住屋里住了十二三个人。除了寝室领导是固定的,其他人都是来回流动。他购买了19套产品,发展了3个下线。31、被告人龚家阳的供述。证明:他是被堂弟龚某某叫来的。2016年4月中旬,龚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在银川找到了工作,叫他也过去上班,是干会计的工作,他就去了银川,龚某某就把他带到了传销组织,他在里面上了课就被洗脑了,过了一个星期他买了7套海蓝宝水精灵组合套装。到了4月底的时候,他们就从银川包的大巴车到了汉中,有四、五十人,这些人都是做传销的人,到了汉中后他和十几个人就住到皇后酒店后面的一个小区里的五楼,他们到了汉中后就分开了,各自去了各自的寝室。后来他又换了5个宿舍,最后就住到了现在这个宿舍,一共有16个人。他讲课的内容主要就产品的介绍,如何营销卖货,提成升级。杨帆是总经理,经理王某丁,课堂领导和主任是潘某某,下来是他们七个主任。他是在8月5日升的主任,过了几天左右他就升成了寝室领导,然后其他寝室就调了些人过来,组成了他的寝室。他一是负责他们的饮食;二是负责安排每天大家学习;三是对人员的管理;四是如果有人要买产品必须向他报告,他再联系课堂领导潘某某,潘某某再派人过来收钱签合同。寝室提成由课堂领导潘某某发,钱不经过他。他购买了10套产品,发展了一个下线。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帆作为总经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以购买虚拟产品作为入会条件,会员可以发展下线,并在发展下线后以投资购买虚拟产品的数额及发展会员的多少来计酬返利,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郭平、龚家阳在该组织中协助杨帆管理寝室人员进行传销活动,属共同犯罪,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杨帆作为总经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帆在公安机关侦查其他案件被盘查时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帆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郭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平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龚家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龚家阳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帆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二、被告人郭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三、被告人龚家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四、收缴赃款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波人民陪审员  刘建成人民陪审员  金慧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步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