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全有成与黄明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有成,黄明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100号申请人:全有成。被执行人:黄明志。本院在执行全有成与黄明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全有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3执10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