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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7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与邵振清、杨美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邵振清,杨美萍,天津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769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12号。负责人:马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环环,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丹,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振清,男,1963年12月7日,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现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杨美萍,女,1964年1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157号。法定代表人:温军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煦,天津士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与被告邵振清、被告杨美萍、被告天津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支付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撤诉。案件受理费6076元,减半收取计3038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负担。审 判 长  秦润林代理审判员  秦 晨人民陪审员  吕兴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