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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行初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吴从来、赵凯锋与兴隆县半壁山镇人民政府土地确权及兴隆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22行初5号之一本院2017年6月9日对原告吴从来、赵凯锋诉被告兴隆县半壁山镇人民政府、被告兴隆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及行政复议一案作出的(2017)冀0822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行政判决书第10页第2段“二、被告兴隆县政府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兴政复决字[2016]40号行政复议决定。”现更正为:“二、撤销被告兴隆县政府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兴政复决字[2016]40号行政复议决定。”审 判 长  王军芳审 判 员  苏 航人民陪审员  程菊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 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