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行审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平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亿家亲商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亿家亲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3行审254号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曹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秦敬强,平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汪建华,平舆县工商局法制股股长。被执行人河南省亿家亲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秋灵。住所地:平舆县铁塔路中段。申请人平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平工商处字【2016】06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被执行人缴纳罚款50000元。平工商处字【2016】06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且非法所得无法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的内容即由被执行人履行交纳罚款50000元的义务准予强制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张俊峰审判员 杨雅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