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巧红诈骗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巧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503号罪犯杨巧红,女,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漯郾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巧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7月1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后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以该案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对此案进行再审。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漯郾刑再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杨巧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对杨巧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杨巧红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8月,杨巧红伙同他人预谋后,以受害人家中有灾为名,三次骗取三名被害人共计239600元及价值3840元的两枚黄金戒指。案发后共退出赃款25000元。罪犯杨巧红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4月、9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7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2017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下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一般一次、良好一次、优秀三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巧红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巧红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