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8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创香诉党永德、刘秀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创香,党永德,刘秀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8民初291号原告:刘创香,女,汉族,吉县人。被告:党永德,男,汉族,吉县人。被告:刘秀娃,女,汉族,吉县人。原告刘创香诉被告党永德、被告刘秀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刘创香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创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创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刘创香负担。审 判 长  张英迪审 判 员  李 杰人民陪审员  李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宣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