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8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创香诉党永德、刘秀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创香,党永德,刘秀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8民初291号原告:刘创香,女,汉族,吉县人。被告:党永德,男,汉族,吉县人。被告:刘秀娃,女,汉族,吉县人。原告刘创香诉被告党永德、被告刘秀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刘创香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创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创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刘创香负担。审 判 长 张英迪审 判 员 李 杰人民陪审员 李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宣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