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国新与魏书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新,魏书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446号原告:赵国新。被告:魏书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新与被告魏书亮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新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国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赵国新负担。审判员 武振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