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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国新与魏书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新,魏书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446号原告:赵国新。被告:魏书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新与被告魏书亮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新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国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赵国新负担。审判员  武振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