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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81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杨艳梅与马维录、马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梅,马维录,马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杨艳梅,女,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长庆石油退休职工,住银川市。被执行人马维录,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马金林,男,1969年1月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本院在执行杨艳梅申请执行马维录、马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杨艳梅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181执11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自建审判员  白 萍审判员  唐彩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祥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