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1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袁军鸿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袁军鸿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56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伍某,男,1997年12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布依族,住贵州省普定县。系本案受害人。被告人袁军鸿,男,1994年7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湄潭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湄潭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军鸿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伍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月10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同年5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伍某、被告人袁军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袁军鸿与伍某、徐某在瑞安市塘下镇×××KTV唱歌饮酒后至鲍田××宾馆开房休息,期间,被告人袁军鸿与伍某因琐事发生争吵、拉扯,被告人袁军鸿遂将床头的一杯子砸向伍某的头面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伍某主要损伤头面部共6处创疤累计长12.9cm,并致右侧额叶挫裂伤,左侧上颌窦前壁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但伤后未出现明显的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7年2月11日,被告人袁军鸿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军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伍某的陈述,证人徐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伍某请求判令被告人袁军鸿赔偿医疗费8300元、误工费30000元、护理费8501.75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45732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359元、鉴定费23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人民币119992.75元。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伍某受伤后到瑞安市塘下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其经济损失有:医疗费3984.77元、误工费27806.3元、护理费8501.75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45732元,鉴定费3140元,并酌情赔偿交通费500元,合计经济损失91464.82元。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军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军鸿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军鸿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伍某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给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伍某诉讼请求中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军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二、被告人袁军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伍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1464.82元。赔偿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附带民事判决内容的,原告可以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审  判  长 蔡丽娜人民 陪 审员 鲍红梅人民 陪 审员 赵庆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缪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