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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9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龚与周萍、张瑞霞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龚,周萍,张瑞霞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9862号原告:周龚,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揭沪元。被告:周萍,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张瑞霞,女,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伟,上海范仲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龚诉被告周萍、张瑞霞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龚于2017年6月20日以进一步举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龚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龚负担。审判员 周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琪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