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6民初9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晓静与刘立丰、牛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静,刘立丰,牛立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906号之二原告:张晓静,女,汉族,职业,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刘立丰,男,汉族,职业,现住任县。被告:牛立娜,女,汉族,职业,现住任县。张晓静与刘立丰、牛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晓静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晓静撤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计695元,由张晓静负担。审判长 刘 顺 华审判员 贾增亮审判员郝晓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兵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