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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民初9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晓静与刘立丰、牛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静,刘立丰,牛立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906号之二原告:张晓静,女,汉族,职业,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刘立丰,男,汉族,职业,现住任县。被告:牛立娜,女,汉族,职业,现住任县。张晓静与刘立丰、牛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晓静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晓静撤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计695元,由张晓静负担。审判长 刘   顺   华审判员 贾增亮审判员郝晓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兵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