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树德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德,吴衍记,苏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725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德,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吴衍记,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苏改平,女,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树德与吴衍记、苏改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2016)京中信执字0203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树德于2016年12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衍记、苏改平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张树德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衍记、苏改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府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欣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