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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树德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德,吴衍记,苏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725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德,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吴衍记,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苏改平,女,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树德与吴衍记、苏改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2016)京中信执字0203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树德于2016年12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衍记、苏改平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张树德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衍记、苏改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府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欣蕾 来自